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非林地上林木权属登记
管理办法的通知
固政办〔2016〕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固始县非林地上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9日
固始县非林地上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县非林地上林木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林业局依法履行非林地上林木权属登记职责。非林地上的林木权属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县林业局是非林地上林木权属证的登记机关,县林权服务管理中心是非林地上林木权属证登记的承办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林地林权是指在非林地上栽植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非林地上栽植的林木包括农村“四旁”地上的林木和农田林网以及非基本农田上栽植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茶叶、果树、花木、竹林等经济林或其他林木。具体标准为:花木面积在20亩以上,平均胸径达到5厘米以上,每年留养的花木郁闭度达到办理林地标准以上;果木面积连片10亩以上,进入丰产期;竹林(含杂竹)面积连片10亩以上,覆盖度达到林地标准以上,茶叶连片10亩以上,进入采摘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权利人是指非林地上的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第五条林权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六条林权权利人依有关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登记的林木权属证明文件;
(四)所使用的土地权属(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证明文件。
第七条县林业局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查。对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在林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八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林木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栽植时间、规格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柱、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符合。
第九条对经过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核发《林木权属证》。
第十条林木权属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林权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木权属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县林业局要建立林木权属登记档案,内容包括:
(一)提出登记申请时所提交的材料;
(二)外业勘界资料;
(三)林木权属登记台账;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