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固政办〔2017〕7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固始县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0日
固始县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办法(试 行)
为落实中央、省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关政策精神,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导作用,推动银行金融机构增加对返乡创业的信贷投放,破解返乡创业融资难题,助推固始县返乡创业企业做大做强,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始县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返乡创业基金)是指为促进返乡农民工所创办的企业发展,县政府出资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投资发展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合作银行向我县返乡农民工所创办企业贷款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返乡农民工所办企业增加信贷投放,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第二条 为提高返乡创业基金的使用效益,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公平、风险分担”的金融支持新机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返乡创业基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返乡创业基金贷款发放原则。
(一)坚持基金安全第一的原则。贷款发放严格落实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严控风险底线。
(二)坚持银行主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作的原则。贷款须由返乡创业农民工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审核、合作银行审批,最终放贷。
第二章 返乡创业基金设立、管理及运用
第四条 返乡创业基金的设立和拨付。县财政拨付资金1000万元,作为返乡创业基金存入合作银行。由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合作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合作银行开设“返乡创业基金专户”进行风险补偿资金存放。
第五条 返乡创业基金的管理。返乡创业基金坚持“市场运作,风险管控”的管理原则,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县财政局负责对返乡创业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条 核定信贷规模。合作银行根据返乡创业基金注入数量,按照放大8—10倍的比例发放贷款,核定信贷规模。
第三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七条 返乡创业基金贷款对象是入驻我县由返乡农民工所创办的企业。
第八条 贷款条件。
(一)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县政府确定的我县主导产业政策,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好和较好的还贷能力;
(二)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并由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申请主体经营正常、财务良好、管理有序。
第九条 返乡创业基金贷款用途。返乡创业基金贷款为生产经营性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贴息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的1.4倍,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企业贷款成本。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适用于1—6个月贷款)
(二)按月、季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三)随时还本付息。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贷款到期偿还本息后,将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有关手续进行汇总,按照有关政策,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业化贴息政策。
第十四条 风险补贴。合作银行在规定范围内发放的贷款到期未能按时归还,应及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并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合作银行经过全力催收,逾期6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代偿程序。原则上由返乡创业基金先行代偿不良贷款本息的40%,合作银行承担60%,返乡创业基金最大承担贷款损失为基金的累计余额。后期经合作银行及时追偿的逾期贷款本息,在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按照返乡创业基金承担比例,返还到返乡创业基金专户,当单家合作银行在返乡创业基金贷款不良率高于2.5%时,应立即暂停该合作银行的业务,进行自查整改,待不良贷款清收后,贷款不良率降至2.5%以下,再继续发放。
第五章 部门及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切实明确各方职责。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负责返乡创业基金运作和日常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2、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核;
3、负责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评价和调整;
4、根据合作银行贷款质量、规模等情况,每年对返乡创业基金存放数额进行调整,备案合作银行的代偿申请;
5、落实贷款后的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协助合作银行追偿逾期贷款,参与返乡创业基金不良贷款确认工作。
(二)合作银行职责:
1、贷款发放坚持合法合规、简便快捷原则;
2、对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的贷款申请,按照合作银行的规定,进行调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贷款;
3、对返乡创业基金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报有关情况,反馈有关信息;
4、负责追偿逾期贷款,积极采取措施对到期及逾期返乡创业基金贷款的本息进行清收;
5、对返乡创业基金不良贷款损失和处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返乡创业基金贷款对象职责:
1、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作银行等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2、按规定办理返乡创业基金贷款借款手续;
3、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诚实履行贷款合同,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接受合作银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返乡创业基金贷款的管理。
第六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和审计。成立返乡创业基金监管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担任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人社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人行等有关部门及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务经济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劳务经济服务局局长兼任。定期召开返乡创业基金联席会议,对返乡创业基金贷款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和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导致返乡创业基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借款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向县人行通报列入诚信黑名单和取消申报各级、各类财政扶持项目的申报资格外,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借款企业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