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解读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二、城乡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凡户籍在我县、家庭人均年(月)纯收入低于我县公布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且家庭财产不足,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认真履行义务后仍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三、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四、城乡低保补助标准
2015年,我县城市低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25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15元。截至今年第三季度,全县共有城市低保对象18270人,农村低保对象67264人,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0817万元,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五、受理举报电话
城市低保:4610206
农村低保:4610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