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催告通知书
固环罚催告字〔2015〕第001号
固始县文启再生塑料造粒厂:
地址:固始县老林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文启
因你(单位)在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04年在固始县城老林场院内投资兴建固始县文启再生塑料造粒厂,并于2004年10月投入使用一案,我局2014年9月22日下达《固始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决字【2014】第008号)要求1.固始县文启再生塑料造粒厂立即停止生产使用;2.罚款拾贰万壹仟元。你(单位)接到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没有按要求的期限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也没有按要求的期限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金拾贰万壹仟元交至固始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且固始县文启再生塑料造粒厂立即停止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履行催告内容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 人:楚春秋联系电话:0376-4997187
联系地址:固始县城蓼北路西段环境保护局三楼
邮政编码:465200
2015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