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豫发〔2015〕1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2号)和《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全面进步的实施意见》(固政文〔2015〕187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提高科技项目实施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县财政科技资金投入的R&D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科技发展基金专项(含科技示范,推广普及等)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项(验收)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全过程管理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项目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四类
(一)固始县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县科技局”)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
(三)申请(承担)单位
(四)申请(承担)者。
第五条 县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做好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服务。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项目单位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申请(承担)单位和项目申请(承担)者进行指导,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和组织上报协调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 项目申请(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接受县科技局及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项目组织和实施,加强对项目申请(承担)者的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认真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按时开展结项(验收),及时向县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立项申报
第九条 规范项目立项。县科技局秉承“申报公开、过程受控、全程监督”理念,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明示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条 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在广泛征集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请指南,并适时发布项目征集通知。
第十一条 县科技局对受理的纸质申请材料,组织或委托由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立项支持的项目并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立项,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三条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县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实施目标、工作任务、关键节点目标等内容,以项目申报内容或签订计划合同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第四章 结项(验收)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结项(验收)审查。结项(验收)以项目申报书或计划合同书(任务书)、项目总结报告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计划实施期满3个月内向县科技局提出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项(验收)材料。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开展结项(验收)工作。结项(验收)的结论视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经费落实情况和使用情况,分为“通过”“ 暂缓”和“不通过”三类。
第十七条 结项(验收)结论为“暂缓”的,县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督导承担单位进行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结项(验收)要求和“不通过”的项目,通报批评项目承担单位、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今后三年内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2016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