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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固始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发改委时间: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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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的《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始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办〔2014〕204号)于2014年9月28日下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目前该办法已不适用于当前社会形势需要,故对管理办法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固始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预发改收费〔2014〕3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修订印发《固始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固政文〔2018〕387号)。

  二、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商服、临街建筑(15米道路以上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经营类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40元征收;

  (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三)工业项目、仓储项目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

  (四)非临街建筑、文化设施、体育场馆、宗教设施和各类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项目按每平方米15元征收。

  (五)公共事业(包括公厕、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垃圾中转站、广场、停车场、公园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原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面积的,建设单位必须先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财政局工作人员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现场认定,并形成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机关

  固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代征机关,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手续。

  五、减免范围及程序

  (一)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除住宅类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国家、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2.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收费标准一律免于征收;

  3.凡属财政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减免,应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渠道列入投资预算;

  4.凡属经营性项目一律不予减免。

  (二)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提出减免申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经代征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2.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免缴;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代征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代征机关依据县人民政府通知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六、调整事项

  对原《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始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固政文〔2014〕204号)文件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规定进行了调整。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第二项对“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房及其他享受减免政策的住宅类建设项目”由原文件规定的“按收费标准减半征收”调整为“按收费标准一律免于征收”。

  原文: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固始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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