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汇总(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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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处罚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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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固 )应急罚〔2021〕01号 |
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2021年3月12日11时10分许,固始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固始县超越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该加油站具体情况如下:1、加油区部分灭火器超期未检验。2、未如实记录新进员工陈金娥员工培训记录和考核情况,及徐莉、秦丽、吴爱平、陈金娥考核结果等情况。3、未张贴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
固始县超越加油站 |
91411525MA9GB8CY4J |
曹现德 |
罚款 |
2.000000 |
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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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固 )应急罚〔2021〕02号 |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指令 |
2021年3月4日固始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固始兴达液氧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的隐患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2021年3月11日到期复查时该公司未按照指令落实隐患整改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
固始兴达液氧有限公司 |
914115253416385552 |
汪基锋 |
罚款 |
1.000000 |
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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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固 )应急罚〔2021〕03号 |
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2021年3月15日,固始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计划对固始县蓼源加油站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1、未如实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2、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并如实做好演练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固始县蓼源加油站 |
91411525733874717E |
徐国山 |
罚款 |
0.500000 |
2021/03/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