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行政处罚案件汇总(202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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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处罚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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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固 )应急罚〔2021〕04号 |
没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2021年3月12日,固始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固始县华强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
固始县华强鞋业有限公司 |
914115255763208592 |
孙启华 |
罚款 |
1 |
2021/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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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固 )应急罚〔2021〕05号 |
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2021年3月18日11时 05分,固始县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固始县沙河 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该加油站具体情况如下:1、未见到从业人员 2021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及考核结果。2、未见到 2021 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及记录。3、配电房堆放杂乱,未设置挡鼠板。3 月 22 日对该加油站进行复查,发现该加油站未如实记录部分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
固始县沙河加油站 |
91411525MA40XB4A10 |
李连山 |
罚款 |
1.5 |
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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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固 )应急罚〔2021〕06号 |
固始联盛木业有限公司2020年9月15日发生一般事故 |
2020年9月15日下午14时50分许,固始县陈淋子镇九华山工业园内固始联盛木业有限公司对外租赁的车间内,鼓式切片机操作工不慎卷入进料口,造成机械伤害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据调查,固始县联盛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责任制度未建立健全,职责不明确;未组织制定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包括出租方员工)未经考核合格直接上岗作业;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包括出租方在内)安全管理制度和重点岗位(如植物破碎机操作)安全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对张永治等违规行为未检查发现并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
固始联盛木业有限公司 |
91411525593415251P |
简祖宇 |
罚款 |
20.000000 |
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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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固)应急罚〔2021〕07号 |
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 |
2020年9月15日下午14时50分许,固始县陈淋子镇九华山工业园内固始联盛木业有限公司对外租赁的车间内,鼓式切片机操作工不慎卷入进料口,造成机械伤害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据调查,简祖宇系固始联盛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出租方);二是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包括出租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三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员工张永治等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直接上岗作业;四是督促检查本单位(包括出租方)安全生产工作不扎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深入,对张永治违规作业行为未及时检查发现并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
简祖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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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1.498500 |
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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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 固 )应急罚〔2021〕08号 |
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
2021 年 4 月 1 日 10 时 35 分许,固始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对固始县洪埠海空加油站进行年度执法检查,该加油站具体情况如下:1.加油区手推式灭火器部分瓶身锈蚀。2.配电房应急灯损坏。3、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
固始县洪埠海空加油站 |
91411525L587796979 |
祁长忠 |
罚款 |
1.500000 |
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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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 固 )应急罚〔2021〕11号 |
新进员工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2021 年 4 月 12 日 13 时 50 分许,固始应急管理局危化股对固始县海源加油站进行年度执法检查,该加油站具体情况如下:1.安全承诺公告牌未及时更新。2.发电机房无标识且堆放杂物。3、未按照规定对新进员工赵作敏、高国霞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
固始县海源加油站 |
914115257338836052 |
江荣芳 |
罚款 |
1.000000 |
2021/04/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