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固政复终〔2022〕34号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时间:2022-07-04
分享:

  申请人余某某,男,汉族,一九九一年二月二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市××镇××村西路141号。

  被申请人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固始县蓼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俊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予处理其投诉举报行为不服,于2022年6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