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陕西省××市××县××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住所地固始县蓼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俊红,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其投诉举报信息泄露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实名举报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对应的行政追责普法教育。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赔偿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诉求可以看出,申请人所述属于信访反映事项,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