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闫某某,女,汉族,19××年2月5日出生,住固始县××乡××村××组。
被申请人固始县观堂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始县观堂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汪秀军,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的诉求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始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