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文物、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订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相关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起草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三)组织推动全县文化广播电视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四)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艺术生产创作和旅游产品开发。
(五)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整体形象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域旅游。
(六)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推动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推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
(七)负责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均等化。
(八)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数字化、标准化建设。负责全县文化艺术广电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九)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十)组织实施文化广电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与利用工作,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统筹规划红色旅游发展,指导红色纪念地、场馆提升工作,组织开展红色重大活动,协调推动红色旅游区域合作。
(十一)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发展,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市场。指导推动文化广电和旅游企业质量管理和品牌培育,负责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统筹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等市场违法行为,检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三)负责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与宣传推广工作,代表固始县签订对外文化、旅游合作协定,组织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固始文化旅游品牌建设。
(十四)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及质量。指导、监督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指导、监督实施行业技术标准。负责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指导、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三网融合。
(十五)管理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利用与考古工作。组织管理基本建设涉及文物保护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文物安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督察职责,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遗迹、名城(镇、村)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动完善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社会文物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七)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影视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