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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政复决〔2022〕54号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时间: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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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1969年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身份证号码41302619××××××××。

  被申请人固始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固始县蓼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大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4月21日、5月24日邮寄了5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共计6项申请公开内容,但申请人仅仅收到4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由于疫情原因,被申请人于5月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第一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查后依法进行了答复。5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经过被申请人审查,申请人申请事项较多且复杂,经主要领导审批决定予以延期答复,被申请人在审查完毕后也依法进行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1日,谢某某、胡某某、汪某某、汪某某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申请人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相关的测量登记结果及地上相关评估报告等。(2)该相关征收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3)该项目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申请人宅基地房屋及承包地位于征收范围之内的材料(即征收红线图)。由于固始县发生疫情,被申请人5月5日收到申请书。5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固自然资依复〔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5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送达谢某某、胡某某、汪某某、汪某某。2022年5月24日,申请人、胡某某、汪某某、汪某某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1)本次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具有相应资质情况及接受征收部门的委托手续等;(2)反应被征收人从评估机构名单选定或采取投票决定、随机等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书面材料、公示结果等。(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新价标准出具的申请人被征收宅基地房屋的书面评估报告。2022年6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同日邮寄送达。2022年7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固自然资依复〔2022〕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7月20日,被申请人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县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申请人在提起行政复议时,需提供指向明确的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具体的给付义务。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4月21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违法,同时认为被申请人对其5月24日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而且违反了行政复议“一事一申请”原则。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