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专栏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固政复不受〔2022〕68号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时间:2022-10-19
分享:

  申请人邹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乡××村××组。

  被申请人固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始县×××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潘向东,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开除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开除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固纪文〔2022〕×××号关于给予邹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陈政〔2022〕×××号关于给予邹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等材料可以看出,申请人所述事项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