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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政复决〔2022〕57号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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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住河南省××县××镇××村××组,身份证号码41302719××××××××。

  被申请人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杨辉,局长。

  第三人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路××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经理。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固)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固)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河南××××有限公司的工人,2022年3月16日6时左右,在“××××”小区7号楼粉刷外墙,左脚被吊篮砸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无法提供劳动合同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错误。被申请人作出信(固)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号《固始县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固)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号固始县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是河南省××县××镇××村××组村民,在第三人承建的“××××”小区7号楼粉刷外墙,2022年3月16日6时左右,左脚在移动吊篮时被砸伤,后到固始县中医院治疗。2022年5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信(固)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号《固始县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6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予以送达。8月30日,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证人证言两份等。

  县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8日签收信(固)人社工伤不受字〔2022〕×号《固始县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应当是自2022年6月29日起六十日内,而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机关递交复议申请书,已明显超过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