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全县涉农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全县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落实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农业产业经营的政策措施,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拟定有关农业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农业生产、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地方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拟定、落实全县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措施、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机作业安全,规范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开展农机职业技能鉴定。
(四)指导开展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生态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引导行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优质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和技术创新。预测并发布主要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农业各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负责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指导畜牧业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负责县级种畜禽场的资格审查、审批和种畜禽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开发,推广畜禽新品种,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负责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组织申报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八)指导全县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全县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标准的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兽医卫生和畜禽屠宰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依法负责对渔机、渔具、网具、渔药饲料和苗种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等监督管理;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及草地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县畜禽繁育、改良、品种引进及动物资源保护工作。
(十)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病虫测报及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全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种畜禽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和发证工作;负责全县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负责突发重大疫情及质量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种养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拟定全县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
(十二)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鉴定与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统筹协调行业扶贫工作,动员组织推动社会扶贫工作,联系协调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定点扶贫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全县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工作。参与制定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全县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配合全县扶贫开发内部审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贫困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督、考核、评估,指导项目库建设。指导全县产业扶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贫开发产业相关政策,协同推进金融扶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负责组织全县农村贫困地区劳动力技能培训、扶贫开发系统干部培训、扶贫开发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扶贫开发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
(十五)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