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詹某某,女,汉族,一九××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居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619××××××××××。
被申请人固始县民政局,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中山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溯冰,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其与许某某两人于二〇〇〇年农历正月十八日(公历2000年2月22日)结婚登记全部婚姻档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许某某于二〇〇〇年农历正月十八日(2000年2月22日)到××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上按了手指印未领取《结婚证》。许某某说:过段时间再到民政所拿结婚证或者由街道其舅张某来拿。因此,申请人与许某某两人婚姻关系一直存续。但申请人经多次向固始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均被告知该婚姻档案××镇民政所未移交至被申请人婚姻登记处,无法核实婚姻登记信息,因被申请人工作疏忽,导致申请人母子四人长期居无定所,家中极度贫困,给申请人母子四人带来极大不便和各种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申请人于2022年6月17日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詹某某与许某某结婚登记全部档案。申请人要求将婚姻档案复印件加盖公章后邮寄给申请人,不料被申请人仍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申请人与许某某两人结婚登记全部婚姻档案。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出具一份《固始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故申请人特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请求固始县民政局依法公开其与许某某两人结婚登记全部婚姻档案,并将申请人和许某某的结婚登记全部婚姻档案调出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邮寄给申请人以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2022 年7月1日作出的《固始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 2022年6月20 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项信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七)款、《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和《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于2022年7月1日作出《固始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与许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全部档案信息予以答复,并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超出了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人2022年7月2日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3年1月提起行政复议,超出了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申请人已就该项复议申请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复议机关依法处理。被申请人于 2023 年 1月 13 日收到固始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申请人提交的诉状,固始县人民法院定于 2023年2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又提起行政复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2022年7月1日作出的《固始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詹某某与许某某结婚登记全部档案。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固始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其与许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全部档案信息予以答复,并将该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公开詹某某与许某某曾于2000年正月十八日到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全部档案;要求被申请人依职权向××镇讨要原告《结婚证》或调取《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依法发放给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申请人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2023年1月11日,经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调解县政府决定予以立案。1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固始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申请人提交的诉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固始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固始县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固始县人民法院传票等。
县政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申请人对于复议请求事项已经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6月2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7月1日依法作出《固始县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詹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