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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政复决〔2023〕7号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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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住所固始县×××乡街道。

  被申请人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固始县××大道与××大道交叉口东南。

  法定代表人熊德华,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责令被申请人恢复其工作。

  申请人称:根据公安户籍资料显示申请人的出生日期为19×3年10月。被申请人依照个人档案中个别记录较早的出生日期,认定申请人出生日期为19×2年10月,并以此为基础给申请人办理退休,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文件精神: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休离休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要求上级组织给予查证核实,为申请人恢复正常工作。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引用的组通字〔1990〕24号文件,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明令“停止执行”,组通字〔2006〕41号第一条明确:“对个别

  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2022年10月,县教体局向被申请人申报申请人的退休材料,被申请人在审核时发现其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其中1989年6月 30 日申请人签名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是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档案材料,出生年月栏填写“19×2年10月”;1991年5月6日填写的《民办教师履历表》出生年月栏填写“19×2年10月12日”;1991年5月10日填写的《河南省一九九 年中师招民师报名登记表》出生年月栏填写“19×3年10月”;以后不同时期,申请人档案材料中不同表格分别填写“19×2年10月”、“19×3年10月”两个出生年月,其最后记载出生日期的档案材料《固始县事业单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出生年月栏填写“19×2年10月”。根据组通字〔2006〕41 号第一条之规定,经对申请人的档案进行综合研判并经集体研究,认定其出生日期为19×2年10月。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 号)要求:“经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中共固始县委组织部、固始财政局、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规范管理的意见》(固财〔2019〕595号)规定:“各单位财政统发人员到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向组织(人社)部门申报,同时与财政部门做好对接,从退休到龄的下月起停发财政工资,之后凭退休通知(退休审批手续)到人社部门启动退休金”。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申请人的退休养老金从其退休到龄的下月即2022年11月执行。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身份证记载出生年月日为19×3年10月13日。申请人档案出生日期填写混乱,其中1989年6月30日申请人签名填写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是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档案材料,出生年月栏填写“19×2年10月”;1991年5月6日填写的《民办教师履历表》出生年月栏填写“19×2年10月12日”;1991年5月10日填写的《河南省一九九 年中师招民师报名登记表》出生年月栏填写“19×3年10月”;以后不同时期,申请人档案材料中不同表格分别填写“19×2年10月”、“19×3年10月”两个出生年月,其最后记载出生日期的档案材料《固始县事业单位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审批表》出生年月栏填写“19×2年10月”。被申请人根据固始县教体局申报的申请人退休材料,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关于全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规范管理的意见》(固财〔2019〕59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认定申请人的出生时间为19×2年10月,退休养老金执行时间为2022年11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2、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3、中共固始县委组织部、固始财政局、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全县财政统发工资人员规范管理的意见》(固财〔2019〕595号);4、申请人人事档案。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当前被申请人办理干部退休审批应适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还是适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办理退休审批时,应将申请人出生年月认定为“19×2年10月”还是“19×3年10月”。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关调查确认,当前组织、人社部门关于干部退休年龄认定事宜适用《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文件。申请人未能提供形成时间早于 1989年6月的有效干部档案或户籍档案材料,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正确适当。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退休审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退休审批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О二三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