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中心: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9号)要求,为推动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地见效,现就做好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22年度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费缓缴的参保单位,在足额补缴缓缴期间的失业保险费后,补缴的2022年度失业保险费纳入年度实际缴费总额,享受 2023 年稳岗返还政策。
二、存在失业保险欠费的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欠费后,以2022 年实际缴费为返还基数享受稳岗返还政策,补缴的历史欠费、滞纳金不列入返还基数。
三、大型、中小微企业划分参照省社保信息系统内 2020 年全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划型执行。确有变化的,企业类型按照国统字[2017] 213号 (以下简称 213号文)、银发[2015]309 号等文件进行划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六类市场主体,参照 213 号文中其他未列明行业标准划分 (上年末参保人数 300 人及以上为大型,其他为中小微型)。
四、根据《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清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厅函 [2023] 51号)和我省工作实际,下列企业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清理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期间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审计、巡视中发现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形,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五、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公示期结束之日“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和“信用河南(https: //credit.henan.gov.cn/) 网站查询为准。
六、不符合“免申即享”条件和参保单位信息不全的参保单位,可在 2023 年12月 31日前通过河南省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 (https;//siwsfw.hrss.henan.gov.cn) 申请或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依申请方式办理。对于本年度受理的稳岗返还业务,相关资金应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前返还完毕。各地人社部门要积极与参保单位联系,及时维护银行账户等涉企信息。对于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因涉企信息不完善等原因,无法实现资金正常返还的,可视为自动放弃,相关待遇予以撤销,不再办理拨付。
七、2023 年稳岗返还资金按测算金额,采取预拨付方式由省级财政专户直接拨付至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地稳岗返还支付计划不再纳入全省失业保险月用款计划范围。预拨资金专款专用,各地不得用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支出。如该项资金在使用时出现缺口,各地可使用本地失业保险周转金先行支付,并按规定程序对缺口资金进行申请。次年,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地失业保险周转金结算时,对未使用完毕的稳岗返还资金一并清算。
八、稳岗返还资金用途以人社部发 [2019] 23 号文件规定为准,即“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用人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23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