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辉煌纺织制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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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辉注册地址:固始县产业集聚区
本机关于2019年4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24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在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在固始县产业集聚区租赁厂房一栋,擅自开工建设年产3800万米化纤布建设项目,目前正在进行设备调试,项目实际投资金额41.2925万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该案件有以下证据资料为凭:1.现场勘察笔录1份;2.调查询问笔录1份;3.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4.调查终结报告1份;5.视听资料(照片)等证据4张;6.法定代表人彭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评估意见书》复印件1份;9.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肆仟壹佰叁拾元整(项目总投资的1%,报告表类)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固始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始县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固始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