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一九××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住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
被申请人固始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蓼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刘大勇,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于2024年5月27日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县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并向申请人公开固始县陈淋子镇人民政府、史河湾产业集聚区办公场所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坐落界址图。
申请人称:2024年3月22日,申请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的规定,用邮政快递单号124××××××的邮件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公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的规定。经邮政跟踪查询信息证实:被申请人于3月23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限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2024年3月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固始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所述位置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固自然资依申告〔2024〕3号),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及获取信息的方式,通过邮寄(单号:124××××××)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经查询,2024年3月28日,快递员投递时因收件人拒收未投递成功。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处理,包括要求补正申请内容,并按照申请人申请表中所载送达方式及地址电话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补正通知书。由于申请人拒收邮件,导致通知书未能成功送达。因此,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固始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24年3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表》。2024年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固自然资依申告〔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2024年3月 28日,申请人拒收该《通知书》。2024年5月27日,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中国邮政《邮件交寄单(收据)》124××××××号、邮件跟踪进度表、中国邮政EMS快递单113××××××号,电子邮箱收件记录等。
县政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固始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县人民政府部门依法负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应以申请邮件签收之日即2024年3月23日作为县自然资源局收到申请之日。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于2024年3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固自然资依申告〔2024〕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并未影响申请人知情权的实现。申请人拒绝接收该《通知书》,不影响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补正通知的效力。申请人主张县自然资源局超期未作出答复与事实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