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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来源: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间: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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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局,固始县电力公司:

  根据固始县《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市、县电动自行车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工作安排,固始县发改委提出《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征求时间:2024年7月31日——2024年8月31日。

  2.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024年8月31日下午6:00前反馈至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为方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进行整理,请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联系邮箱:hngsfgw001@163.com。

  联系电话:0376-4680020。

  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始县市场监管局

  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局,固始县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5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4〕25号)精神,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固政办〔2024〕29号)工作安排,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由充电电费和服务费构成,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升级改造行动,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换电式共享充电柜可采用按次收费的方式,鼓励运营单位提供包月包年套餐,由用户自行选择。

  二、严格执行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三、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自行制定服务费收费模式,并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市场竞争,相关单位不得以行政手段指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四、充电费用应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公示运营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收费明细,内容包括充电时长、充电量、充电电价、电费金额、服务费收费标准、服务费金额、收费总金额等。使用充值卡等刷卡充电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单次充电收费明细查询服务,并通过在充电场所醒目位置标示、在充值卡表面注明等方式将查询方法告知用户。

  五、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用。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服务单位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充电设施设备,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并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鼓励国企参与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更好发挥国企作用。由政府出资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建设改造的充电设施,应免收或从低确定服务费。

  有关方面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签约运营期限可与设备折旧年限适当衔接,倡导签订5年及以上运营合作协议,稳定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投资预期、摊薄资产折旧成本,为降低充电服务费创造条件。

  六、推动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住宅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电推高充电成本。电网企业应按照“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

  七、依法依规加强监管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充分认识推动降低充电收费对引导群众户外充电、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落实,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加大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服务费,以及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服务单位主动让利等工作的引导力度,注重运用联合约谈、提醒等方式,不断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巡查、相关投诉举报和人民群众反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相关部门要做好工作统筹,加强协同联动,推动降低户外充电服务费,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

  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结果反馈:

  2024年7月31日至2024年8月31日在固始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并公布:截止2024年8月31日,未收到任何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的反馈意见。

  固始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