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文件 > 固政文
索 引 号 QE001-01-2024-00029
发文机关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年09月25日
标  题 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30日
发文字号 固政文〔2024〕182号 有 效 性
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来源: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时间:2024-09-30
分享:

  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域的通告

  固政文〔2024〕1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信政〔2024〕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更好保障市民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低排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装配有发动机并从事建筑和市政施工、港口作业、企业厂(场)内作业、园林作业等工作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打桩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堆高机、叉车、旋挖机、混凝土输送泵车等。

  二、低排区范围

  (一)中心城区:东至小史河西岸,南至312国道,西至204省道,北至番国大道。

  (二)重点区域:固始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淮南园和湾区园,全县施工工地、矿山企业、物流园、港口码头。

  三、管控要求

  (一)低排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应满足《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Ⅲ类要求。

  (三)低排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四)低排区内鼓励使用电动、氢能等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应急抢险工程所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固始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

 

 

文字解读: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