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异常名录(状态)信用修复
(一)修复条件:(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提交材料:1.信用修复申请书(受理机关提供)2.守信承诺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5.企业公示年度报告书(补报年份)或履行相关即时信息公示材料;6.纳税凭证(两年及以上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7.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应提供更正的证明材料、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须查实或确认。
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
(一)修复条件:(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3)未再发生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4)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5)达到最短公示期(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
(二)提交材料:1.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2.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3.已纠正违法事实的佐证材料(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补报年份的企业公示年度报告书);4.严重违法失信(存量企业)信用修复审批表(登记机关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