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全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工作,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99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水〔2023〕2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总目标,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优化完善惠农补贴管理长效机制,提升惠农补贴政策效能,鼓励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自觉保护耕地、稳步提升耕地质量。
二、工作内容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场职工)。
(二)补贴标准。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豫财农水〔2023〕99号),2024年下达我县耕地地力补贴资金20402万元,以前年度结余资金13283.75元,合计资金204033283.75元。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我县界定的补贴耕地面积,确定每亩补贴标准146.91元。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直达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补贴资金拨付至县国库后,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兑付补贴资金。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补贴面积的界定。
补贴面积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减改变耕地性质的面积。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予发放补贴。经确权的国有农场耕地,根据农场职工与国有农场签订的承包、租赁等合同(协议),参照上述情况排除,按调整后的面积兑付补贴资金。
(五)补贴面积的核实。
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清册》(以下简称《清册》)格式,内容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社保卡号等。各村(居)委会填制《清册》,并对补贴对象、面积、金额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要充分听取农民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将《清册》报乡镇、办事处(筹建处),各乡镇、办事处(筹建处)负责对《清册》相关事项以及公示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经乡镇长、办事处(筹建处)主任对《清册》签字并加盖公章,报至县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报送的《清册》内容汇总确认,组织编印全县《清册》,送县财政部门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国有农场负责对照《清册》内容做好补贴对象、面积、金额等事项的核实、公示等工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有农场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县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对国有农场报送的《清册》内容汇总确认后,送县财政部门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六)补贴资金的兑付。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行“一卡通”发放,补贴资金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集中发放,直接汇入补贴对象社保卡银行账户。代发金融机构从“一卡通”系统中获取补贴对象姓名、金额、银行账号等发放基础数据,进行打卡发放并及时反馈发放结果。发放失败的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反馈到各乡镇、办事处(筹建处)核实修正发放基础数据,以便代发金融机构获取数据后再次打卡发放;若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打卡发放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商县财政部门后,通知代发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原渠道退回。各乡镇、办事处(筹建处)要于6月25日前将《清册》报送县农业农村部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发放耕地地力补贴是促进粮食生产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强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补贴发放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乡镇(办事处)分工负责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保障补贴发放工作有序进行。
(二)明确任务分工。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补贴面积的核实、公示,汇总全县《清册》,并做好补贴信息的归集、整理、存档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补贴资金,配合县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等;各乡镇、办事处(筹建处)负责辖区内补贴工作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承担补贴资金兑付的金融机构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农户存取补贴资金。
(三)加强政策宣传。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涉及千家万户,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筹建处)要加强补贴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可通过宣传报道、公开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民群众广泛知晓,为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加强监督指导。
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筹建处)要组织专门督导组,强化对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凡发现在落实补贴政策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挪用、冒领、套取补贴资金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强化工作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专项用于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发放、补贴信息档案建立和补贴工作督导等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