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男,汉族,身份证号360726××××1114××××,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蓼北路华府小区东南侧约120米。
法定代表人黄俊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未立案行为不服,于2025年1月3日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县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141152500202501016720××××)。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在固始县××××销售中心购买了一次性杯子,发现该一次性杯子的外包装上无任何标签信息。基于此,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被申请人虽进行了调查处理,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理存在错误,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并且该法明确规定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而在本次事件中,一次性杯子本身的外包装上无任何上述规定的标识信息。虽然被申请人以快递盒上有标签信息属于产品包装为由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三无”产品,但快递盒并非一次性杯子的销售包装。消费者购买的是一次性杯子,其合理是在杯子本身的外包装上看到相关产品信息,而不是从快递盒上获取。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忽略了法律对于产品标识标注位置的明确规定,损害了申请人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不当,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2025年1月1日,被申请人接到12315平台转办的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9日在拼多多平台的××××小铺店铺花费13.3元购买了2包一次性杯子,用于跨年时家庭日常使用和聚会待客。然而,收到商品后,发现该一次性杯子没有任何产品标识,既无生产厂家名称、厂址,也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必要信息,属于典型的“三无”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应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该店铺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食品安全,同时也对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依法赔偿,销售量大要求依法对其做出行政处罚。接群众投诉举报后执法人员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经查该店证照齐全,仓库中所有产品均有外包装,外包装印有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生产商等信息,售卖的一次性杯子为整箱销售,现场检查未见“三无”产品。执法人员通过办公电话于2025年1月3日9时与投诉举报人电话联系,将检查的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在固始县××××销售中心购买的一次性杯子开箱视频发至执法人员QQ邮箱中,经查看从视频中发现箱子外包装印有标签信息,生产日期等与执法人员在固始县××××销售中心检查外包装一致。该投诉举报不成立,已在规定时限内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回复,同时于2025年1月3日电话回复举报人。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的××××小铺店铺花费13.3元购买了2包一次性杯子。申请人认为该商品是“三无”产品,2025年1月1日向12315平台进行投诉。2025年1月3日,被申请人将检查结果告知申请人,该投诉举报不成立,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平台回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执、身份证复印件、一次性纸杯包装箱信息照片、12315平台回复截图等。
县政府认为: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了核查,于2025年1月3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依法正确履行了职责。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核查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办理结果,被申请人履职程序合法。另查明,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误将申请人身份信息填写错误,导致申请主体错误。申请人于2025年2月26日提交行政复议撤销申请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5年1月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