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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时间: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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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王××,男,汉族,身份证号411525200××××××××××,住固始县蓼城××××。

  被申请人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蓼北路华府小区东南侧约120米。

  法定代表人黄俊红,局长。

  第三人信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未立案行为不服,于2025年1月8日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县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申请人关于固始县一汽××4s店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法定限期内书面回复申请人;3、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过程中存在的行政不作为、失职等不当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处理,以改进其工作作风和执法效能;4、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对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不当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200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2月7日,在信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固始县一汽××4s店)购买汽车时,被推销购买了双保保险。后发现保险对本人无价值,依据厂家明确的双保规则,有权在七天无理由退款。于12月10日向4s店申请退款遭到拒绝。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9日向12315投诉,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9日用电话告知我不予受理我的投诉和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我的投诉作出合法的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明显违反了规定。同时,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对于我的举报未依法进行处理并告知相关情况,也违背了此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或者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等情形,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致使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申请人依法有权提起行政复议。综上所述,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秉持公正、依法审查被申请人的行为,督促其改正错误,积极履行职责,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其内部工作作风和管理问题进行整顿,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提升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被申请人称:2024年12月18日,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王××(以下简称“申请人”)的举报单(编号:21411500002024121810××××),其反映:12月7日在固始县204省道与安山路交叉口的信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购买汽车,通过APP购买双保套餐,12月11日向商家解绑要求退款,商家不予处理,遂举报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12月18日受理,后即派调查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申请人于2024年12月3日在其哥哥王××的陪同下到第三人处订购××××300超越版汽车一辆,该车指导价158900元,双方谈的成交价格是127000元落地(含2699元的双保套餐),申请人同意该购车方案后签订《商品车销售合同》和《一汽××双保PLUS客户协议》,并于12月7日到店提车。从订车到提车期间申请人和他哥哥从未提出任何关于双保套餐的异议。该“合同”的条款中有“双方共同签署即为成立”字样;“协议”的条款中有“客户本人已了解双保套餐包含内容并自愿购买”字样,“合同”和“协议”中均有申请人王××的亲笔签名。12月11日申请人反悔想退2699元的“双保套餐”,单方面想解除合同和协议,申请人不同意。因双方签订有“合同”和“协议”,申请人拒绝解除合同和协议的行为并不违法。若申请人想合法的单方面解除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只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确认单方面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被申请人亦无此职能。第三人当时明确表示拒绝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2024年12月20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不予立案,并通过12315平台反馈给申请人。二、主要证据材料:1、第三人提供的《商品车销售合同》和《一汽××双保PLUS客户协议》;2、第三人提供的书面《关于王××退双保套餐事件经过》;3、12315平台举报工单(编号:2141150000202412181××××);4、12315平台办结信息截图;5、相关法律法规。三、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作出回复,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法规、文件适用正确,无违法及不当之处,应当驳回其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第三人称:申请人王××于2024年12月3日在其哥哥王××的陪同下,在本店订购××300超越版一辆,双方谈的成交价格是127000落地(含2699元的双保套餐)客户同意该购车方案后签订购车合同和双保套餐协议,并于12月7日到店提车。从订车到提车期间车主本人和他哥哥从未提出任何关于双保套餐的异议。后经我店了解到,车主哥哥要求退双保的真实原因是其11月份在信阳××××店购买了××车辆且也含有双保套餐(签有购车合同和双保套餐协议),其在购车后打厂家电话要求退双保,信阳××××店从维护客户关系、降低厂家满意度考核等角度考虑,由自店承担损失费用给客户退了双保。提车后我店按照合同要求对保养套餐进行激活、生效。几天后,车主哥哥王××打一汽××厂家电话,要求退双保。其要求退双保的理由是:车子可能开不到5年就卖了,以后卖二手车,别人不会加这个保养钱。要求我店退还双保费用。后当申请人提出想要购买车辆时,其哥哥王××便告知其购车谈价格时同意购买双保(含双保套餐的购车方案比不含套餐优惠多),买车结束后打厂家电话投诉,经销商就会退双保。因王××在我店购车时,双方约定的价格就是包含双保套餐的,且签订有双保套餐协议,现因客户单方面原因在双保已经激活生效的情况下要求退双保,我店无法满足客户的退双保诉求拒绝调解。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2月7日,在信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固始县一汽××4s店)购买汽车时通过APP购买双保套餐。2024年12月11日,向商家提出退款要求,遭到商家拒绝。2024年12月18日拨打12315投诉电话,次日早上被告知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执、身份证复印件、购车合同、活动规则图片截图等。

  县政府认为: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进行了核查,于2024年12月20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法正确履行了职责。2、《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核查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了申请人办理结果。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依法履职程序合法。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本案中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终止调解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2024年1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如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