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固始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固政办〔2025〕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部门:
《固始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1日
固始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信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餐厨垃圾管理遵循“政府推动、专业监管、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促进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 加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作为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种类、产生量和去向台账;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未取得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运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查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县发改委负责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的立项工作,并积极帮助争取上级资金支持;负责制定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使用生活垃圾处置费,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行资金的监督管理,并配合主管部门和县发改委争取上级专项资金。
各辖区办事处(筹建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的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联合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牵头督促指导社区、街道和企业抓好餐厨垃圾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产生、排放等食品餐饮环节的监督管理,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收运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和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畜禽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负责督促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履行环保审批手续,依据职责对餐厨垃圾处理单位(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对利用餐厨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执法和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工作;县交警大队负责对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厉查处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县教体局负责督促幼儿园、各类学校食堂餐厨垃圾的申报、收运、处置协议签订等工作,并督促做好餐厨垃圾分类管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推动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县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协助开展公共机构餐厨垃圾管理、督查和考核工作,督促公共机构规范餐厨垃圾分类管理、收集和处置工作,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县商工信局负责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各类工业企业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县卫健委负责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医院等医疗机构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县文广旅局负责协助开展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督促景区景点、星级宾馆等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统一规范收运、集中处理。
第二章 餐厨垃圾管理
第七条 餐厨垃圾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和集中定点处置制度,实行收运、处理一体化运作。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等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运、处理服务单位如实填写后各留一联存档,并由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单位定期报一联到县城市管理局留存。
联单格式由县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明确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地点和时间、频次、分类质量要求等事项,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
(二)建立并落实餐厨垃圾排放台账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
(三)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独设置油水分离装置和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不得存放于公共场所,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
(四)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沟渠、湖泊、水库等场所,不得直接投放、倒卖或偷运至畜禽养殖环节;
(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按时缴纳所产生的餐厨垃圾处置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并报县城市管理局;
(二)建立并落实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
(三)按照收运服务协议的约定收集、运输餐厨垃圾,并将餐厨垃圾及时运到指定处理场所交由处置企业处置;
(四)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每次收集餐厨垃圾后,清理作业场地;
(五)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喷涂统一标识标志,并确保密封、完好,保持外观整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理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约定接收、处理餐厨垃圾;
(二)建立并落实餐厨垃圾处理台账制度和联单管理制度;
(三)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设备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
(四)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依法监测并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五)对每日进出站场和处理的餐厨垃圾进行计量,按要求将相关数据报县城市管理局;
(六)保持餐厨垃圾处理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七)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处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将分类投放的餐厨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三)随意倾倒、抛洒餐厨垃圾;
(四)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五)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县级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按照本县关于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县发改委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等收费政策,合理制定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按照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向收运企业、处置企业支付相关费用。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列支,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固始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实施主体,各办事处(筹建处)、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部门予以支持与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县生活垃圾分类实际情况,城区非居民餐厨垃圾处理计量费用暂按每吨300元收取。待试行价格运行满一个会计年度后,由县发改委联合城市管理局按定价程序开展正式定价工作,出台正式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县财政、公安、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等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餐厨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汇集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以及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县城市管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阳市生态环境局固始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
文字解读:《固始县城区餐厨垃圾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