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工作方案,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工作,助力企业重塑信用、健康发展。
一、工作目标
以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监管机制为核心,通过规范信用修复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强化分类指导,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快速修复信用记录,消除不良影响,提升企业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固始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信用保障。
二、工作原则
1. 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信用修复相关政策执行,确保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2. 高效便捷: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办理流程,推行“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提升企业办事效率。
3. 分类施策: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实施差异化修复措施。
4. 教育引导: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引导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增强诚信经营意识。
三、信用修复对象及条件
(一)修复对象
1.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2.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的市场主体;
3. 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影响信用的企业;
4. 其他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
(二)基本条件
1. 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
2. 失信信息公示期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未产生新的失信行为;
4.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1. 申请途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线上提交申请,或向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股提交书面材料。
2.提交材料:
- 信用修复申请书;
- 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 信用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初审与核查
1. 信用监管股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
2. 对材料齐全的申请,由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或通过信息系统核实失信行为整改情况,形成核查报告。
(三)审批决定
1. 符合修复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并同步更新至信用信息平台。
2.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并指导企业完善整改。
(四)信用修复告知
通过短信、电话或公示系统向申请人反馈修复结果,并通过固始县人民政府网站、市场监管局公众号等渠道公示修复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分类修复措施
按照“谁决定、谁修复,谁认定、谁修复,谁处罚、谁修复”的原则实施信用修复。设定与违法失信情形相对应的信用修复条件和时限等,确保信用修复的精准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一)一般失信行为
对因未按时年报、公示信息轻微错误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经整改后实行“即时受理、即时修复”。
(二)严重失信行为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需满足公示期满1年、完成整改并通过核查等条件后方可修复。
(三)行政处罚信息修复
综合考虑行政处罚违法领域、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设定无需公示、无需申请停止公示、六个月基础公示期、一年基础公示期、不得申请停止公示五种类型。其中,符合满六个月基础公示期和满一年基础公示期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按最短公示期1年申请修复。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信用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信用修复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难点问题。
(二)强化宣传培训
1. 通过企业座谈会、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宣传信用修复政策,扩大知晓率。
2. 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信用修复业务培训,提升服务能力。
(三)严格监督检查
建立信用修复“双随机”抽查机制,对已修复企业开展“回头看”,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撤销修复决定并加重惩戒。
(四)完善长效机制
将信用修复与“双随机、一公开”、分级分类监管相结合,推动信用监管常态化、规范化。
七、工作安排
1. 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1月):印发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任务。
2. 全面实施阶段(2025年2月—2025年11月):集中开展信用修复受理、核查和审批工作。
3. 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12月):总结成效,完善制度,形成典型案例和经验材料。
附件:
1.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模板)
2. 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模板)
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6日
附件1: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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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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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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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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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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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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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移出事项 |
列入原因 |
移出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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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补报了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已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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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履行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公示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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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更正了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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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依法办理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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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了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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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姓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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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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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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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 |
?办理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相关事宜 |
委托时限 |
自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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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两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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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明: 本单位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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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
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登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诚信自律,自觉规范企业行为。
二、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企业信息公示皙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依法依规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真实、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上填报公示信息。
三、自觉遵守市场监督管理法规,积极配合市场监督依法开展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及时公示年度报告或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不隐瞒真实情况、不弄虛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能够联系;否则,自愿接受相应的惩戒处理。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