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主体责任,规范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高公平竞争审查成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起草单位)应当依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条起草单位应当建立起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由本单位分管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领导担任总协调人,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人和各业务机构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机构负责人为具体协调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内部协调机制的工作职责为:
(一)在本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下,组织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内设业务机构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及时总结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工作配套措施,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公平竞争审查宣传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完成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工作。
(五)完成县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内部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本单位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拟由本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本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单位业务机构起草政策措施后报本单位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内设机构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依法填制《公平竞争审查表》,经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保存。
第五条拟由县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六条会同审查按《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报送县政府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第八条起草单位应当建立政策措施统计汇总制度,对本单位政策措施进行统计、登记,建立政策措施台账(见附表)。
第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跟踪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清理、调整或废除。
附表:
公平竞争审查台账
填报人:电话:归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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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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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出台、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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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件名称及文号 |
审查 时间 |
文件有效期 |
起草 科室 |
审查 情况 |
清理评估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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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或牵头出台的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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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