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重大政策措施问题,优化审查方式,提升审查效能,加强对重大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在对重大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遇到复杂疑难问题,可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会商审查书面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开展会商审查,提出审查建议。
第二条重大政策措施是指:
(一)拟由县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
(二)拟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
(三)涉及业务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的政策措施;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会商审查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会商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政策措施送审稿;
(三)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五)申请部门自我审查意见;
(六)申请会商审查的具体内容及原因。
第四条会商审查应当依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确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第五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以下方式开展会审:
(一)直接对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审查建议;
(二)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等意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出审查建议;
(三)提请召开专题会议,由相关单位讨论研究后,提出审查建议;
(四)采用与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提出审查建议;
(五)与公平竞争审查跨区域协作单位合作提出审查建议。
第六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会审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会商审查,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公平竞争审查建议。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疑难的政策措施,会商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七条对县直有关部门提出的会商审查申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会商审查后提出书面会审建议,供政策措施起草单位参考,该建议不能代替最终的审查结论。
202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