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的投诉举报。
第二条单位和个人就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存在涉嫌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可以投诉举报。
第三条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措施投诉举报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关受理相关投诉。其中,部门代拟起草以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拟文部门负责受理;由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受理。
单位和个人举报的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报送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层报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四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投诉举报的渠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县各政策措施制定机关,应当依托现有的12315、12345热线电话及平台,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接收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转送相应的政策制定机关。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第七条受理部门对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二)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第八条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回应按照“谁处理、谁回应”的原则,受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并依据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处理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应书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处理结果。
第九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县各级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承担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第十条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覆盖面广、涉及部门多,各级政策措施制定机关要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避免推诿扯皮和无故拖延,在受理回应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相关建议,及时向本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第十一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对转办的投诉举报要及时跟踪督办,对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并提出建议,要认真收集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定期梳理、分析、通报。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