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江苏省泰州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15”设备维修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固安委办﹝2021﹞23号)收悉。经县政府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认定。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承包的事故调查报告中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并由县安委会办公室督促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从中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同类事故发生。
附件:江苏省泰州国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15”设备维修事故调查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