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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始县市场监管局不正当竞争投诉举报线索处理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市场监管局时间: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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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本局不正当竞争投诉举报线索(以下简称“线索”)处理工作,提高处理效率和执法效能,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局接收、登记、受理、分派、核查、处置、反馈等涉及不正当竞争投诉举报线索的全流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高效便民原则:简化流程、压缩时限、方便群众;

  (三)闭环管理原则:形成“登记—受理—分派—处置—反馈”完整闭环;

  (四)首接负责制原则:首次接收线索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初步登记、引导和信息传递;

  (五)分类处置原则:根据线索性质、紧急程度和管辖权进行精准分派;

  (六)限时办结原则:明确各环节时限要求,确保线索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效处理;

  (七)保密原则:对投诉举报人信息及商业秘密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线索登记与受理

  第四条 线索来源

  (一)全国12315、12345平台(互联网、APP、电话等渠道转入);

  (二)上级部门交办、转办;

  (三)其他部门移送;

  (四)来信、来访;

  (五)本局日常检查、监测发现;

  (六)其他合法途径。

  第五条 统一登记

  (一)登记主体:首次接收线索的办公室,12315中心以及各市场监管所;

  (二)登记内容:登记时应详细记录:线索来源、接收日期与时间、投诉举报人基本信息(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被投诉举报对象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如有)、诉求(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查处违法行为等)、登记人。

  第六条 初步审核与受理决定

  (一)审核主体:登记部门在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

  (二)审核内容:是否属于本局管辖范围(地域、职能)、投诉举报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是否需要补充材料;

  (三)受理决定:登记部门应在收到登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具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在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四)需要投诉举报人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

  (五)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线索分派与核查处置

  第七条 精准分派

  (一)分派主体:登记部门负责对已受理线索进行分派,可优先分派至被投诉举报对象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具体承办;

  (二)专业对口:涉及复杂专业领域(如网络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或重大、跨区域案件,报主要领导指定综合执法大队承办;

  (三)分派时限:作出受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派,并下达《不正当竞争投诉举报线索交办单》,明确承办单位、责任人、办理要求和时限;

  (四)系统流转: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统(如12315平台、OA系统)实现线索电子化流转和痕迹化管理。

  第八条 核查与处置

  (一)承办主体:承办单位(综合执法大队或所)负责人指定具体承办人员(不少于2人);

  (二)启动核查:承办人员应在收到交办单后24小时内启动核查工作(紧急线索应立即启动);

  (三)核查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取证,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等);

  (四)时限要求: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形成初步意见,确需延期的,承办单位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请牵头股室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和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五)过程记录:做好详细的调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等,并及时录入系统;

  (六)处置决定:经核查,确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不予立案,但应记录在案。经核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核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七)处置时限: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不予立案或移送等非处罚性处置决定,应在核查期限届满前作出。

  第四章 反馈

  第九条 处置结果反馈

  (一)反馈主体:承办单位负责将处置结果反馈给登记部门,并负责向投诉举报人进行答复;

  (二)反馈时限:对作出立案、不予立案、移送等决定的,应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置结果。案件办结(包括处罚执行完毕、销案等)后5个工作日内,应再次告知投诉举报人(适用投诉且要求反馈的,或举报人明确要求告知的)最终处理结果;

  (三)反馈方式:根据投诉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优先采用电话、短信等快捷方式,必要时可采用书面邮寄或电子邮件。确保反馈信息送达;

  (四)反馈内容:应清晰、准确地告知处理结果(如:是否立案、案件进展、处理结论、法律依据等)。对于不予立案或移送等,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条 内部监督

  登记部门负责对分派后的线索处理进度进行跟踪督办,通过电话催办、下发督办单等方式,对临近时限、超期未办的线索进行提醒和督促。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对在线索处理过程中存在推诿扯皮、无故超期、敷衍塞责、泄露信息、处置不当等情形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能力建设

  定期组织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执法技能、投诉举报处理技巧、信息化系统操作等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范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