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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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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我单位查处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天福·天玺华府17#、18#及地下室项目,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听告字〔2025〕第8号)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8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听告字〔2025〕第8号)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8号

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公司承建的天福·天玺华府17#、18#及地下室项目,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案立案调查。

  经日常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天福·天玺华府17#、18#及地下室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13号),责令你公司在2025年4月30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你公司逾期未履行。以上违法行为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监察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邮编:465200

  联系人:郑洋许珂

  电话:0376-4669175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5〕第8号

福建省永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7日对你公司承建的天福·天玺华府17#、18#及地下室项目,未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案立案调查。

  经日常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的天福·天玺华府17#、18#及地下室项目,存在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4月11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13号),责令你公司在2025年4月30日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你公司逾期未履行。以上违法行为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核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邮编:465200

  联系人:郑洋许珂

  电话:0376-4669175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