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贾××,男,汉族,二〇××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7××××××××××××,住湖北省武汉市××区××小区。
被申请人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蓼北路华府小区东南侧约120米。
法定代表人黄俊红,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立案行为不服,于2025年5月14日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县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本人购买固始××生活用纸厂生产的“××××纸巾”,发现该产品存在以下问题:1.违反 GB/T 20808-2022《纸巾》标准第9.1条规定,未标注纸巾层数;2.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使消费者无法了解产品真实情况。被申请人决定存在的违法问题1.事实认定不清被申请人仅简单认定“不存在投诉反映的情况”,但未提供:涉事产品包装的详细检查记录:产品实际标注内容的证据材料;对GB/T 20808 标准第9.1条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结果。2.执法程序不规范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向申请人告知具体核查过程和结果;未提供证明产品合规的检测报告或标签审核报告。3.法律适用不当GB/T 20808-2022第9.1条明确规定:"应标明层数",该要求为强制性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被申请人称:2025年4月2日申请人花费7.90元在爱家遂平生活广场购买“××××”面巾纸,300张10连抽型,购买后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在河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诉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申请人认为产品使用的标准是GB/T20808-2022,以标签标识未标注纸张层数为由进行投诉举报。为此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6日及时进行了回复,回复内容:一是在12315平台查询:止2025年4月26日申请人投诉342次,举报216次;申请人短时间内频繁投诉、举报,从投诉的频次和数量以及投诉的内容高度专业化来看,申请人显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时申请人所诉事件高度雷同,都是针对小微市场主体投诉和索赔。据此答复人判定复议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上述商品,而是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职业打假人。二是申请人投诉的商品标识情况,经调查核实商家生产的这种面巾纸质量合格,属标签标识存在瑕疵,根据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豫政办〔2024〕60号文《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对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商品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可不予受理,举报上述行为的可不予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然而,申请人有关投诉的频率、频次高,已超出了一个普通消费者的范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复议申请人的投诉不予受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该商家(固始县××生活用纸厂)售卖的面巾纸标注了规格、张数等信息,产品质量合格,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豫政办〔2024〕60号文精神,故对举报事项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并在7天之内以平台回复的形式告知申请人,不存在程序违法。综上,我局对该投诉举报不受理、不立案,请县政府予以支持,维持我局不予立案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认为固始××生活用纸厂生产的“××××纸巾”存在标注问题,于2025年4月14投诉至12315平台。2025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2025年4月27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作出回复。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送达回执、12315平台截图等。
县政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5年4月16日依法受理,2025年4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4〕60号):“对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商品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惩罚性赔偿诉求可不予受理,举报上述行为的可不予立案。”作出回复。综上,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5年4月27日在12315作出的回复。
如申请人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