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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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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我单位查处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5〕第30号)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30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5〕第30号)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1日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30号

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一案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你公司涉嫌无故拖欠在固始县考训服务中心项目中张进喜外墙干挂石材班组和许长春木工班组工资报酬。我局于4月29日对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公司自文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来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公司逾期未履行。2025年7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你公司在2025年7月10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你公司逾期并未进行整改。以上违法行为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固人社监察询通字〔2025〕1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5〕74号)等相关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监察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邮编:465200

  联系人:许珂    张桐

  电话:0376-4605551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1日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5〕第30号

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一案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你公司涉嫌无故拖欠在固始县考训服务中心项目中张进喜外墙干挂石材班组和许长春木工班组工资报酬。我局于4月29日对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公司自文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来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公司逾期未履行。2025年7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你公司在2025年7月10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你公司逾期并未进行整改。以上违法行为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固人社监察询通字〔2025〕13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5〕74号)等相关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公司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邮编:465200

  联系人:许珂   张桐

  电话:0376-4605551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