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留(413026XXXXXXXX8130):
关于我单位查处王春留涉嫌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固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17号)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固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17号)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8日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17号
当事人:王春留,身份证号码:413026XXXXXXXX8130。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你涉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拖欠张万平、刘佩芝劳动者在固始县中南洋玖龍府小区2#楼项目工资报酬共计15300元,实施了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你自文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你逾期未履行。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对你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违法的证据:1.王春留出具的欠条;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63号);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5〕第4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的违法程度为一般。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蓼城大道支行;收款人:固始县财政局;账号:100437163660019999)。
2.向张万平、刘佩芝劳动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报酬15300元;
3.向张万平、刘佩芝劳动者按应付金额50%标准支付赔偿金,即人民币7650元。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