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 强制 >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2025-08-26
分享:

河南豫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我单位查处河南豫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3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5〕第36号)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36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5〕第36号)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6日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36号

河南豫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拖欠张克中和刘大军班组等10人工资报酬,共计265131.56元。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84号),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以上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监察股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邮编:465200

  联系人:郑洋 杨天夫

  电话:0376-469175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6日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5〕第36号

河南豫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拖欠张克中和刘大军班组等10人工资报酬,共计265131.56元。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84号),责令你单位在2025年7月30日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你单位逾期未履行。以上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工资结算单等相关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看,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我局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

  邮编:465200

  联系人:郑洋  杨天夫

  电话:0376-469175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