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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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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我单位查处河南豫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固人社监察催字〔2025〕第8号)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书》(固人社监察催字〔2025〕第8号)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7日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催告书

  固人社监察催字〔2025〕第8号

河南豫筑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因2024年你公司实施了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规定,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固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11号),要求你公司自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50000元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蓼城大道支行,而你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如下: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固始县蓼城大道南段100米

  邮编:465200

  联系人:许珂 钟源  电话:0376-4669175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