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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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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我单位查处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固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19号)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固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19号)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5日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19号

当事人:河南众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向阳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中,联系方式:184****3187。

  经初步调查,你公司涉嫌无故拖欠在固始县考训服务中心项目中张进喜外墙干挂石材班组和许长春木工班组工资报酬。我局于2025年4月29日对你公司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公司自文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来我局接受询问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你公司逾期未履行。6月9日,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一案立案调查。7月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你公司在7月10日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你公司逾期并未进行整改。我局于7月31日对你公司公告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自文书送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违法的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固人社监察询通字〔2025〕第13号);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74号);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3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固人社监察听告字〔2025〕第30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单位的违法程度为一般。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蓼城大道支行;收款人:固始县财政局;账号:100437163660019999)。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