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执法类型 |
| 1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 2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4)》第五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4)》第五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 3 | 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行政检查 |
| 4 | 对燃气经营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4)》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 行政检查 |
| 5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2)》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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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8)》第六条第一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 7 | 对市容环卫和垃圾处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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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对城镇供水、用水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条例(2020)》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条例(2020)》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第四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0)》第五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20)》第五条第二款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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