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交通运输局时间: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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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类型
1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及相关单位的检查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2018)》第四条第三款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2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检查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收费公路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检查
3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4 对危险货物、客运港口经营人的检查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6)》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港口经营人落实实名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2016)》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本规定承担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工作。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第六十二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查、年度核查等方式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第四条第三款 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第四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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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的检查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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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第三条第三款 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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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船员培训机构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培训机构、航运公司等落实船员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第四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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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第四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行政检查
9 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质的检查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三条第三款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第五条第一款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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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浮桥渡运企业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2017)》第二十四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浮桥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浮桥渡运企业立即消除;消除不了的,责令停止运营。
《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2017)》第五条第一款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浮桥渡运企业的经营审批及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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