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教育和体育局时间: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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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类型
1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是否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行政检查
2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是否经许可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行政检查
3 对体育赛事安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三项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行政检查
4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对公众开放最低时限是否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第十七条第二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行政检查
5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行政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第十八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行政检查
6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是否在醒目位置标明行政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行政检查
7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政检查
8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检查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行政检查
9 对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是否使用宗教用语,是否以个人名字命名,是否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的行政检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第八条 任何健身气功站点、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词语。 行政检查
10 对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是否属于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的行政检查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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