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审计局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来源:审计局时间: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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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执法类型
1 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违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行政强制措施
2 通知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行政强制措施
3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4 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5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6 国有资源、国有资产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7 社会公共资金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8 外资运用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9 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六条 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0 《审计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七条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行政检查
11 专项审计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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