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健全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5)441号)要求,固始县城市管理局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现公布如下。
附件:固始县城市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固始县城市管理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城市管理局 | 市政管理股 | 事业单位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豫建城〔2005〕76 号) | 国务院、住建部、河南省政府、河南省住建厅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豫建城〔2005〕76 号) | |
| 2 | 城市管理局 |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污水处理费 | 非居民1.20元/吨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始县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关于调整固始县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固价〔2016〕87号) | |
| 3 | 城市管理局 |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 事业单位 | 垃圾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垃圾处理费 | 《关于印发<固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固政文〔2006〕286号)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固始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关于印发<固始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固政文〔2006〕286号) | |
| 4 | 城市管理局 | 秀水公园管理处 | 事业单位 | 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 | 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 | 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部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6〕95号) | |
| 5 | 城市管理局 | 根亲文化公园管理办公室 | 事业单位 | 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 | 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 | 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部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6〕96号) | |
| 6 | 城市管理局 | 城区广场管理办公 室 | 事业单位 | 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 |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 | 城市公共场地、场所等有偿使用 | 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部 、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1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6〕9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