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文广旅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来源:文广旅局时间:2025-12-22
分享:

 
序号 检查单位 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标准
5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团队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6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8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体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依据为《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结合多地公开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具体检查标准如下:

1. 备案合规情况:是否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

2. ** 个体经纪人经营范围**: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营业性演出经纪相关活动的行为。

3. ** 个体演员演出行为**:一是是否在募捐义演里违规获取经济利益;二是是否存在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擅自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情况;三是是否存在以假唱、假演奏的方式欺骗现场观众的行为。

4. ** 特殊演出承办要求**: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若从事营业性演出,是否按规定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9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的行政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审批备案合规:是否依法取得文化行政部门营业性演出批准文件,且批准文件载明事项和实际一致;演出的举办单位、参演团体、演员或节目变更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经批准的涉外演出若在获批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是否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2. 资质与经营边界合规:不存在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行为;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举办营业性涉外或涉港澳台演出,未隐瞒近2年违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3. 演出内容合规:演出内容不包含《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内容,若发现有禁止内容,举办单位需及时采取制止措施;不以政府或政府部门名义举办演出,也不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4. 演出履约与告知合规: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擅自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要及时告知观众;不会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也不为该行为提供条件,且需派专人监督演唱、演奏行为并记录备查。

5. 特殊演出合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需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方案、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以及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募捐义演或其他公益性演出需依法获批,举办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不能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6. 票务与经营权合规:不擅自出售演出门票,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在演出经营活动中需履行应尽义务,不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7. 非演出场所办演合规: 若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酒吧等非演出场所办营业性演出,需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举办驻场涉外演出的,要报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10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营业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11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非营业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备案,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12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技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3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行政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14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从事广播电视活动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第一款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4-09-20
第二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
15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的服务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16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传送境外电视节目情况的行政检查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
第三款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17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 主体与入驻商家核验:平台经营者要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行政许可、信用等级等信息做真实性核验、登记并建立档案,且定期核验更新;需确认在线旅游经营者以及平台内从业者,是否取得对应经营、执业许可。

2. 信息与交易留存管理:平台经营者需依法记录、保存平台内经营者服务情况、旅游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投诉处理情况等产品服务与交易信息,并做动态管理。

3. 违法情形处置报告:平台经营者发现旗下旅游产品或服务有安全缺陷、经营中出现安全事故、平台内经营者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违法情形,要立刻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且及时向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4. 包价旅游合同规范:若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需依法和旅游者签订合同,同时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合同的相关信息。

5. 宣传与经营行为合规:不得对旅游服务信息、服务范围以及产品内容标准等做虚假宣传;严禁强买强卖、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也不可以用未取得的旅游服务品质等级称谓或标志开展经营活动;不存在不合理低价游、诱导或强迫游客消费等违规行为。
18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线旅、领队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19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存在转让、抵押国有资产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电影放映场所的行政检查 根据《电影管理条例》,1. 资质合规性:是否依法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无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该许可证, 以及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证的行为。

2. 放映内容合规性: 严禁放映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影片;不得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取得公映许可证后若变更电影内容,未重新获取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放映。

3. 经营行为合规性:不允许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以此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电影院不能在明示的电影放映开始后至放映结束前插播广告。

4. 场所设施合规性: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内部的放映设施。
21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涉旅游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2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3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4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5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二条:“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三条:“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26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