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休学、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病历、处方、收据等就诊中发生的相关材料;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以上材料由学校初审后上传至学籍系统,并报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批。
(三)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义务阶段学生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上传至学籍系统,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五)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二、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区)迁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办理转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联系转入学校,获得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到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后递交给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系统内提出转学申请并上传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及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家庭迁移户口或父母任一方的工作证明等),双方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在网上完成。其中,不同学制省份间办理义务教育跨省转学业务时,应按照1-9年级进行对应,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中小学起始年级上学期无特殊情况不予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不予转学;起始年级新生在未办理学籍前,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四)义务教育阶段省内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跨省转入业务全年可办,跨省转出业务以转入地具体政策为准。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中小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六)接收转入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班额不超出国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