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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送达公告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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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鑫(固始县)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我单位查处兴鑫(固始县)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无故拖欠劳动者张琪、刘尚、张辉工资共计304000元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122号)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固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122号)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

  固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122号

兴鑫(固始县)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我局依法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截至本指令书作出之日,你单位共计拖欠张琪、刘尚、张辉3名员工2024年8月至2025年11月工资,合计人民币304000元,以上事实有工资支付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张琪、刘尚、张辉3名员工工资合计人民币304000元。

  请你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若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我局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固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