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按照上级“自2017年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集中用于危房改造工作,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建村〔2016〕251号)、(豫建村镇〔2017〕2号)的基础上,分别对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其他脱贫户(以下简称“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户”)住房属 D 级危房的折除重建,县财政每人补助10000元,乡镇每人配套补助2500元,4人以上按4人标准补助;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户住房属 C 级危房的进行维修,县财政给予相应补助,最高每户不超过6000元;对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属D级危房的,提倡集中安置,每人在县乡财政补助12500元的基础上,县财政每人再补助2500元用于基础设施配套,房屋产权归乡村集体所有;对民政部门负责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以下简称“民政部门认定户”)土坯房危房拆除重建,每户县财政奖补14000元,乡镇每户配套补助2000元;房屋维修的县财政给予相应奖补最高每户不超过4000元;对现住D级危房或土坯房危房的农户,就近购买当地闲置农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户可按新建标准补助,民政部门认定户每户县财政奖补14000元。

